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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

2010年06月02日來源: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1992年11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

    
    一、目的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及對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設計專業人才的素質,促進我國建筑學專業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設置建筑學專業學位。
    
    二、學位分級及授予對象
    
    建筑學專業學位分建筑學學士、建筑學碩士兩級。
    
    (一)學士學位
    
    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本科畢業生,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達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學學士學位。
    
    1、掌握必備的建筑設計的方法與理論、現代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理論,了解中外建筑的歷史和理論、美學理論、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為與建筑內外環境的相關性理論。
    
    2、掌握必備的建筑結構、建筑技術、建筑設備、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識,以及有關的建筑設計標準與規范;了解有關的建筑經濟知識與我國現行的建筑法規,了解我國現訂的基本建設程序以及從工程立項到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了解與建筑師從業有關的法律、條令和規定。
    
    3、具有從事實際建筑設計(包括建筑群體、卓體、局部、細部設計)所需的能力;具有計算機輔助建筑設計系統的基本知識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設計階段所需的表達能力,了解建筑師在工程建設的各階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職責;了解組織協調各工種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4、掌握正確的調研方法,并具有從事建筑專業調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碩士學位
    
    高等學校建筑設計及其理論專業畢業研究生,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達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學碩士學位。
    
    1、掌握建筑設計方法和理論、現代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理論,了解中外建筑的歷史,理解有關的建筑理論、美學理論、人的心理、生理、行為與建筑內外環境的相關性理論。
    
    2、掌握建筑結構、建筑技術、建筑設備、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識以及相關的建筑設計標準與規范。熟悉有關的建筑經濟知識和我國現行的建筑法規。了解我國現行的基本建設程序以及從工程立項到設計施工的全過程,了解建筑師從業的有關法律、條令和規定。
    
    3、具有獨立從事中等復雜程度實際工程的建筑設計能力;具有進行建筑群體、單體、局部、細部設計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計算機輔助建筑設計系統的設計、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設計階段所需的表達能力。
    
    4、掌握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監理的有關知識,具有組織及協調各工種所需的基本能力。
    
    5、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能在導師指導下完成本專業主要是應用研究方面的論文或從事工程設計方面的專題論文。
    
    三、學位授予
    
    (一)學士學位
    
    建筑學學士學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其建筑學專業(本科)已獲得《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教育評估合格證書》并在評估合格有效期內的高等學校授予。
    
    獲得建筑學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在評估合格有效期內.其建筑學專業不再行使工學學士學位授予權。
    
    未獲建筑學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其建筑學專業已有工學學士學位授予權的,仍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有關規定行使工學學士學位授予權。
    
    (二)碩士學位
    
    建筑學碩士學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其建筑設計及其理論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點已獲得《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教育評評估合格證書》并在評估合格有效期內的高等學校授予。
    
    獲得建筑學碩士學位授子權的高等學校,其建筑設計及其理論專業碩士點仍保留工學碩士學位授予權。
    
    已獲建筑學碩士學位者,不再授予工學碩士學位;已獲工學碩士學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學碩士學位。
    
    未獲建筑學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其建筑設計及其理論專業已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仍可按《學位條例》有關規定授予工學碩士學位。
    
    關于建筑學專業學位的授予,不再另行制定實施辦法,各學位授予單位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規定:
    
    (一)建筑學專業學位的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制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發給。
    
    (二)建筑學專業學位具有專業資格的證明效力,與國家建筑師注冊制度相互銜接,在注冊建筑師考試資格的審核中,對建筑設計實務經歷的要求,應視申請者所獲學位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與建設部及有關部門商定。
    
    (三)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符合《學位條例》的有關規定,達到本方案規定水平者,可參照《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授子建筑學專業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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