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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

2015年08月28日來源: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

  (1995年4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一、為適應我國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改變法律高層次人才培養規格比較單一的狀況,加快培養國家急需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在全面總結以往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并經專家充分論證,在我國設置并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二、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主要培養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以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律專業碩士與現行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規格不同,各有側重。該學位獲得者應具備較堅實和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掌握較寬廣的法律實務知識,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與能力結構,能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管理、科技、外語和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地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和有關管理工作。

  三、法律專業碩士的招收對象主要是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在職人員和應屆本科畢業生。鼓勵具有不同學科、專業背景(主要是財經、外語、理工類本科畢業生)的生源報考法律專業碩士。對法律本科畢業和非法律本科畢業的學生,要分類制定培養方案,分班招生和培養。重視案例教學和法律實踐。對已有一定法律實踐經驗的在職生源,則應加強理論方面的學習和改善知識結構。

  學位論文重在反映學生運用所學理論與知識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調研報告、重大疑難案例的解決方案或分析報告等。課程考試合格和論文答辯通過者,可授予法律專業碩士學位。

  四、為使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教育與法律職業職位(崗位)的任職資格或任職條件適當銜接起來,建議中央政法主管部門在制定有關職位(崗位)的任職條件或任職資格時,對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取得相應職務方面有一定的考慮。司法部已規定,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的,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經考核合格者,即可獲得律師資格。最近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也規定,法律專業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可直接取得相應的法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

  此項工作授權學位辦公室制定方案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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